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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醫上字第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交付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均有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案情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醫上字第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本院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尚無不合。另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已聲請交付本院113年3月25日、5月20日、6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此部分法庭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准予交付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