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仁崇等間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0七號核定租金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充分瞭解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07號核定租金等事件當庭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之過程,並核對筆錄記載內容,
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
首揭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