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5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菀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七0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
之陳述未逐字記載於筆錄中,筆錄未能明確呈現其陳述要旨,致使伊為後續訴訟攻防欠完整之根據,有礙於訴訟權之行使,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3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