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建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
二、
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且
非顯無理由,而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