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
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又
按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僅以每月領取新北市政府生活補助金新臺幣8,200元維生
云云。
惟查,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其所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救字第128、6189號等裁定所據事證與本件不同,亦難
比附援引。
又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