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謝淑瑤
曾健倫
孔振蕊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抗字第八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林峻宏、蘇奕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潘信興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879號裁定准許在案(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
上開假扣押之裁定,
揆諸首揭規定,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