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31號
吳璟華
上二人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伯翰、黃予希、張軒豪、陳姿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聲請人繳納新臺幣50元後,交付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準備程序期日、113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確認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事件
(下稱本案訴訟)所有庭期筆錄無誤,
爰聲明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8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准許於聲請人繳納費用50元後,發給該錄音光碟,並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