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40號
吳璟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