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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思源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九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吳思源就訴外人段博凱對被繼承人吳粘時抵押債權發生原因陳述諸多內容筆錄不及記載,有調閱民國113年11月11日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併予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