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賴宏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成立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
、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38號),
兩造業於民國111年3月29日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有本院民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和解筆錄
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9頁)。
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15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
上開案件本審歷來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期,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