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58號
異 議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因與
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268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