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當事人主張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
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強制法拍聲請
再審之訴事件(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下稱
本案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再審之訴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
已終結,其聲請
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