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許兆慶律師
複 代理人 翁嘉均律師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九號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如附表所示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參照)。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釐清兩造就該事件於歷次開庭之事實及法律上具體陳述,俾維護聲請人擬定後續訴訟策略及攻防以為上訴救濟等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上開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