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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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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相對人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