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何永順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
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