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香港商都樂中國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華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O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四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由於相對人於113年1月4日準備程序中陳述卷內96年9月13日便條之製作過程,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