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20日始對
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本院收文章
可憑(同卷第3頁),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聲請人復未表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所列各款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