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李春黛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