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歐宗堅
上列
聲請人因與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