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歐宗堅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