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侯金福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
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
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