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89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2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部分,另以113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駁回。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