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89號
再 審原告 張文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
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茲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補,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可考(見本院卷第65至73頁),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