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9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返還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