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5-11/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郭誠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 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敘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其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泛謂伊與相對人於111年10月5日簽訂和解書,僅約定退還部分會員之款項,伊因法律常識不足才簽署和解書,相對人應一次性結算得提領之獎金金額,請求減免罰金或撤銷和解書云云,係指摘前案確定判決對於和解標的之認定不當,及主張伊對相對人之其他獎金債權,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