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郭誠忠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返還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 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
參照)。又
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
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
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敘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其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泛謂伊與相對人於111年10月5日簽訂和解書,僅約定退還部分會員之款項,伊因
法律常識不足才簽署和解書,相對人應一次性結算得提領之獎金金額,
爰請求減免罰金或撤銷和解書
云云,係指摘前案確定判決對於和解標的之認定不當,及主張伊對相對人之其他獎金
債權,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