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俊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
裁判費3,15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
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