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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姝霓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育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上訴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三行關於「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