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謝可歡
林志六
林宗慶(即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之
廖建發(即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上 訴 人 英鈦爾科技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謝可語、謝可歡、林志六、林宗慶(即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廖建發(即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解算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算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本件
兩造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114年1月16日以竹商字第1140002798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該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本院卷二第307至313頁),應行清算程序。又上訴人之全體董事為謝可語、謝可歡、林志六、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謝可語等5人),有
前揭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董事名單
足憑(本院卷二第309至313頁),依
上開規定,應由謝可語等5人為上訴人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惟謝可語等5人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