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李忠貴
林立韻
蘇進輝
蔡宏懋
張筱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證,
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
可參,是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