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複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即上訴人 胡之玉
胡之潔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金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陳傳岳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上訴人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被上訴人 鄭詩慧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