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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承攬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常照倫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陸軍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士承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健君律師
雷兆衡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解除
承攬
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