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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邱雅玲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訴 人  張鳳櫻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0年間向上訴人購買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及10樓之房地二戶(下稱系爭房地),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伊於110年10月5日匯款200萬元、同年12月7日匯款800萬元、同年12月27日匯款1,000萬元、900萬元、100萬元,合計3,000萬元至上訴人指定之帳戶,上訴人藉詞拖延不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僅於111年1月7日簽立訂金收據(下稱系爭收據),並推諉不讓伊查看房屋及辦理房地移轉登記。經雙方磋商,兩造於111年6月2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應分期返還2,800萬元,上訴人僅返還1,000萬元,而未依約於111年8月22日清償尾款1,800萬元,經伊催討仍未獲置理。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1,800萬元及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12日下午偕同數名壯碩男子與伊見面磋商,言語間帶有恐嚇之意,伊擔心遭受危害,心生畏懼方簽立系爭協議書,爰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112年4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之送達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要求伊給付1,800萬元本息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40至141頁)
 ㈠被上訴人於110年間向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地,約定總價為5,000萬元(見原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3頁)。
 ㈡被上訴人於110年10月5日匯款200萬元、同年12月7日匯款800萬元、同年12月27日匯款1,000萬元、900萬元、100萬元,合計3,000萬元至上訴人指定帳戶,兩造於111年1月7日簽立系爭收據(見司促卷第9至13頁)。
 ㈢兩造於111年5月12日下午見面磋商,上訴人方在場有上訴人及訴外人簡志華,被上訴人方在場有被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魏憶龍律師(下稱魏律師)、何謹言律師,還有一位訴外人魏先生(見原審卷第51、61頁、本院卷第100頁)。
 ㈣兩造於111年6月2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2,800萬元。上訴人方在場有上訴人及簡志華,被上訴人方在場有被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魏憶龍律師、何謹言律師(見司促卷第15至16頁)。
 ㈤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返還1,000萬元後,屆至清償期111年8月22日,仍未依約清償尾款1,800萬元。
 ㈥上訴人以112年4月20日民事答辯狀,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表示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20日收受送達。
五、得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800萬元本息,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以受脅迫而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並無理由: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該條項所謂脅迫,係指以客觀上違法不當之行為,加諸於表意人,使其受有壓迫而心生恐懼,致為意思表示而言。本件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12日下午帶同數名男子與伊見面並恐嚇伊,伊因此心生畏怖而簽立系爭協議書,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等語,經查
 ⒈系爭協議書係於111年6月2日所簽立,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返還1,000萬元後,屆至清償期111年8月22日,仍未依約清償尾款1,800萬元,嗣則以112年4月20日民事答辯狀向被上訴人表示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至㈥),且有系爭協議書、民事答辯狀在卷可佐(見司促卷第15頁、原審卷第47至49頁),該情應認定。是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之日即111年6月2日與上訴人抗辯遭脅迫之日即111年5月12日已間隔達20餘日,上訴人理應可報警或採取其他措施,卻仍簽立協議書,況上訴人以112年4月20日民事答辯狀向被上訴人表示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前,已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上訴人1,000萬元,倘上訴人確有受到脅迫,豈有先給付部分款項後始抗辯其係受脅迫之理,上訴人所辯,尚難逕予採信。
 ⒉上訴人雖提出兩造於111年5月12日見面磋商過程之錄音譯文為憑(見本院卷第111至130頁),經細譯上訴人所主張其受脅迫之對話片段如附表所示,均難認被上訴人方有何恐嚇之言語或上訴人有恐懼之情。兩造既係就債務處理而協商,處於對立衝突之地位,本難期態度溫和、和顏悅色,被上訴人方雖口氣強硬嚴詞要求上訴人處理雙方爭議及後續履約,惟尚難認已屬對上訴人身心施加恐嚇脅迫之不當行為,而使上訴人受有壓迫而心生恐懼,致為意思表示之程度,且上訴人當日亦有其友人簡志華到場陪同(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益徵上訴人辯稱係因受脅迫而簽立系爭協議書,尚不足採。從而,上訴人抗辯其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尚乏所據,為無理由。
 ㈡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8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  
  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2項第2款約定,上訴人應於111年8月22日前交付現金1,800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本票予被上訴人,或匯款至被上訴人帳戶(見司促卷第15頁),而上訴人未依上開約定為給付,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800萬元本息,即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800萬元及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項次
上訴人主張其受脅迫之對話片段
本院之認定
1
不能說都一直處理下去,處理下去很難看,你知道意思嗎?大家他也難看,你也難看,搞到法院,那更麻煩,吼。(見本院卷第112頁)
參照前後譯文,魏律師係表達要有合理時間,如果上法院訴訟對兩造都不好,尚難認有恐嚇之意。上訴人回稱「這樣我的想法是,人是要有誠信,然後就要有誠信」,仍指責被上訴人無信,並無畏懼之意。
2
我不會這樣,我沒有威脅妳啊。(見本院卷第118頁)
參照前後譯文,被上訴人係在解釋先前並無任何威脅之情事,上訴人稱「妳要妳要照約定走啊,妳沒有啊,妳不是啊」,仍指責被上訴人無信,並無畏懼之意。
3
不同意是嗎?不同意那就那就承受完全的後果喔,我先跟妳說吼。(見本院卷第119頁)
參照前後譯文,魏律師係指前揭上法院雙方都會很難看之情事,上訴人應自行承受,尚難認有恐嚇之意。
4
我知道那是莊雅清她弟弟。(見本院卷第119頁)
並無恐嚇之意。
5
我跟妳講的意思是說,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的意思是說,這個房子是在的,不是講什麼東西,妳真的想得太多了。(見本院卷第120頁)
魏律師係指還有房子可供求償,被上訴人不用擔心,尚難認有恐嚇之意。
6
我告訴妳啊。人不是沒有脾氣,是說處理事情,大家以和為貴,先禮後兵,妳知道意思嗎?不是說方法有一百種,妳哪佛教說的八萬四千法門,八萬四千種的方法,處理妳的事情,不是沒有辦法。(見本院卷第120頁)
魏律師係使用具宗教意味用語,内容尚難認有恐嚇之意。
7
…那個對方叫什麼名字,我總是要了解他的背景,我們縱貫線的,總是要問一下,對不對?(見本院卷第121頁)
參照前後譯文,兩造已經達成初步協商内容,而上訴人先稱「我跟你講,這樣我的想法是,因為這樣,他也不會答應要合作,有可能退錢或什麼的,來你看有無辦法喬說就是退錢」,魏律師才回覆要了解對方背景,「縱貫線」應屬浮誇玩笑用詞,上訴人嗣並亦無恐懼之意。
8
對啦,我原則上,我們講事情,眉角都喬揪準(台語直譯),妳放心,我說原則上,如果沒的話,那我們就去找他們(意指陳翠華及陳巧二人),那我們過去他們就很難看,他們來大家是比較好看…(見本院卷第124至125頁)
魏律師係針對陳翠華及陳巧適二人不來協商要如何處理,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嗣回稱「沒有喔…盡量喔」、「難看不是我難看」,尚無恐懼之意。
9
有人找上門不好看,你自己出來處理是好看的。(見本院卷第125頁)
對照前後譯文,魏律師先稱「不是妳難看啦,我是說他們兩個難看」,顯係補充解釋項次8所述。上訴人回稱「陳翠華人家利息都付了一年了,你還找上門什麼的?你講什麼東西?」,顯無恐懼之意。
10
沒有啦,我在跟她(意指張鳳櫻,下同)說,我在教訓她,妳(意指邱雅玲,下同)別插嘴,我教訓我的朋友,我是對她好,那我教訓妳,也是對妳好,這都是修行,妳要相信,我師父說的,有人要教訓妳,就是對妳有好,妳如果不相信,業障會跟妳隨身走。(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
參照前後譯文,魏律師係在制止被上訴人再起爭議,要求上訴人不要插嘴,其使用具宗教意味用語,内容尚無恐嚇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