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黃茂廷
複代理人 王楷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15至16行關於「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0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1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