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第十二行關於「
上訴人迄104年4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迄114年4月1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