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若林隆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