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定國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第三審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繳足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4萬1,227元(計算式:1,042萬5,227元+831萬6千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29萬3,2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8萬3,426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0萬9,82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