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北榮康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943萬4978元本息,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萬6489元本息,並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廢棄改判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926萬8489元本息,上訴人就本院判命再給付部分,聲明全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是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926萬84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萬4938元,上訴人繳納16萬7922元(見114年6月16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2984元,爰依首揭規定,以裁定返還此溢收之裁判費。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