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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北榮康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3萬4978元本息,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萬6489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廢棄改判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926萬8489元本息,上訴人就本院判命再給付部分,聲明全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是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926萬84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萬4938元,上訴人繳納16萬7922元(見114年6月16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2984元,首揭規定,以裁定返還此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