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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林本源
林本富
陳林美
范小玲
范秋琴
范小燕
范英妹
范貴子
范麗珍
林有儀
林冠宏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紀梅
上 訴 人 林有田
林有忠
林有明
蘇林葉
林 珠
林月裡
林春生
林炳煌
秦林梅
劉春美
林軍翰
林勃甫(原名林致耀)
林怡汝
林怡萍
林楷
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張子奕
林姿玗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安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張子奕
林姿玗
追加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趙子賢
複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蕭凱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土地
所有權
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