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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楊麗英
訴訟
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