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羅永安律師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蔡心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
林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
周小萍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