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再字第27號
再 審原 告 興松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依再審之訴聲明第2項
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5萬4,422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70萬2,55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