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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勞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徐煒棠
訴訟
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博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睿特(Barry Joseph Misquitta)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僱傭
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