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尤凱蓉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程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定。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37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233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惟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可佐,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