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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楊宗修
史小君
王雯欣
吳岳庭
黃徐麗英
張瑞宸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柯林宏
律師
被
上訴
人 柏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宥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