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郭榮福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277萬8,017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039元,如未依限
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8,017元(見原審卷一第2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