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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
上訴人
欣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彭楚皓
上 訴 人 鍾竣宇
被 上訴人 即
附 帶上訴
人 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音
訴訟代理人
周郁雯
律師
倪子嵐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