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廣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泓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蔡皇其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明梵即榮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於本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又系爭事件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5年4月15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587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卷201至221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