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張黃慧媚
張營鐘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98號所為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
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查原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36,862元本息,而上訴人係聲明原審判決不利部分均廢棄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則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336,862元;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7月14日(見本院卷第17頁),自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
法律規定為準,故依
上開標準計算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1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3,31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