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張綱維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7年月1日送達(見本院卷第45至59頁),上訴人雖對該裁定提起
抗告,
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144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同年9月1日送達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2日送達張綱維(見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144號卷第15至25頁),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85頁),依
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