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819號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